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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控制办法

* 来源: 国振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10-10-28 10:00:00 * 浏览: 574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以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规范、创新”的法律服务,作为本所服务的质量方针和宗旨,为保证本所服务质量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本所所承办的案件或非诉法律服务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要去的流程和程序操作,以保障法律服务质量,更好的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一 收案收费制度

 

1、本所实行统一收案审批制度,统一收费制,具体要求应当按照《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和《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2、本所律师承办业务必须按照本所统一的合同、风险告知等手续文件与客户办理业务委托;

 

3、本所律师承办业务有需要变更增加合同内容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均须报请主管合伙人批准。

 

二 业务研讨汇报制度


1、根据案件的标的、案情和客户情况和需求等对案件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类别,分配不同执业年限和专业方向的律师承办。

 

2、一般业务:是指标的在300万(含300万元)以下或案情较为清楚或牵涉当事人在3方(含3方)以下的案件或非诉法律项目,或者收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案件或非诉;

 

3、重要业务:是指标的在300万以上或案情较为复杂或当牵涉当事人在3方以上的案件或非诉业务;或者收费在10万元以上50万以内的案件或非诉业务;

 

4、重大业务:指按照本所《重大疑难法律业务讨论请示报告制度》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涉及政府机关的案件,涉及局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的案件;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经济改革转轨过程中引发的案件; 宗教案件; 重大、新型、疑难商事、民事案件;已经被多家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其他案件;主管合伙人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或非诉业务。


5、在承办重要业务的律师中需要有一位执业满五年,在承办重大业务的律师中需要有一位执业满八年;

 

6、若客户认可受托律师能力指定律师办理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当报主管合伙人批准。

 

三 主办、协办律师制度


1、本所主、协办律师制度要求每一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原则上不少于2人(含2人),其中至少一位为主办律师。主办律师对案件质量和法律文书的质量负责,承担与客户进行及时沟通、研究案情、通报进展情况的责任,并应当在诉讼中主导庭审,及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

 

2、协办律师则主要承担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材料取送及草拟法律文书等偏重于事务性的工作。

 

3、本所主办、协办律师均应当对法律业务承担责任,主、协办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中对法律业务的观点、办案思路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业务部主任或主管合伙人确定。

 

四 法律文书的控制制度


法律文书是指本所内部在法律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结果,指本所在法律服务活动中出具的各种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申诉书、反诉书和案情说明、情况反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见证书等等,是法律服务质量的具体体现。

 

1、国振律师事务所采用“三审制”对法律文书进行控制,所谓“三审制”是指本所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需要经过业务部部长和本所主管合伙人的三级审阅批准后才可出具。具体为:

1)承办律师撰写完法律文书后交由业务部部长审阅批准;

2)经业务部部长审阅批准后的法律文书再交由主管合伙人审阅批准。一般情况下,主管合伙人审阅批准后的法律文书即可出具,但主管合伙人认为有必要时,还需提交本所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出具。

3)主管合伙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意抽取本所任何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进行审阅批准;主管合伙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定某人对某一类或某一项法律服务的法律文书进行审阅批准。

 

2、工作底稿控制,所有经过尽职调查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须建立工作底稿,以便随时查阅和核对有关信息的准确性。

 

五 业务操作指引


本所法律服务严格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的各种业务操作指引为准,未有操作指引的业务应当参照相关的指引提供法律服务,并应当勤勉尽职。具体的操作目录如下,具体内容作为本办法的附件附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关于《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说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

关于《律师承办商品房交付业务指引》的相关说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行为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修订稿)

关于修订《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的说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信用证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六 证据资料控制


1、本所在承办业务时一般不保存客户证据资料原件,客户要求保存或者庭审等需要使用证据资料原件,必须办理证据资料交接,按照本所统一的表格双方签收确认。

 

2、客户证据资料原件除非需要对第三方使用时,一律不准带出本所。按规定可以带出本所的证据资料原件应当由承办律师保障原件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损毁丢失。

 

3、证据资料收集后,应当对证据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和编目,对于特别重要证据原件和易损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

 

4、对证据材料中所记载信息,视为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知识产权,承办律师负有保密责任。

 

七 工作日志和案件通报制度

 

1、本所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所统一要求针对业务记录工作日志,并应当适时报送客户,并要求客户予以确认。

 

2、本所律师在承办义务过程中,应当将办理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重要事项及时通报客户,保障客户能在第一时间内决策,以维护客户权益,持续提升服务品质。


八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本所业务档案严格按照本所《业务归档管理办法执行》,承办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在法律业务办理完毕后,全面整理,入卷归档。


九 其他

 

1、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修改,补充。

 

2、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

 

3、本制度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